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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

来源:开云手机app    发布时间:2024-01-05 22:23: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3〕246号)。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至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二路5号之2)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做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2018年签订两份家具定制合同,提供定制家具。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定做款共计1,688,540.00元,对方公司已付1,599,755.00元;2022年1月你单位收到法院执行的剩余定做款88,785.00元及利息6,519.21元,共计1,695,059.21元。

  你单位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签订家具定制合同3份,提供定制家具。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收到货款合计852,100.00元。

  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未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75,082.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872.02元、教育费附加7,604.17元、地方教育附加5,069.47元、企业所得税12,17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签订的家具定制合同复印件、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你单位情况说明、黎某情况说明及附件、你单位确认的《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收取佛山阅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明细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某《询问(调查)笔录》;3.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黎某账户银行流水、银行回单及借条复印件;4.第三方提供的情况说明;5.你单位纳税申报表及开具发票清单;6.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取得含税收入合计2,547,159.21元,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上述行为属于偷税。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增值税275,082.2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872.02元。

  3.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7,604.17元。

  4.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税〔2021〕11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5,069.47元。

  5.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6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确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5,740.14元,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5,247.01元;确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78,895.17元,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804.59元;确定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4,311.35元,追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27.78元。

  (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签订合同未贴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超过法定追征期, 相关印花税本案不作追缴处理。

  (三)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查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依规定进行有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依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依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能采用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能延续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九、《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十、《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十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

  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税〔2021〕11号)

  二、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囯企业和外籍个人),按实际繳纳“两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与“两税”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原则上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保持一致,囯家对计征依据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十四、《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缴相关税费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别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别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十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十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66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一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市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暂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十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顶部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